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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中亚硝酸钠的使用标准
来源: | 作者:佚名 | 发布时间: 2025-12-24 | 19 次浏览 | 分享到:
亚硝酸钠作为肉制品加工中常用的护色剂和防腐剂,能有效提升肉制品色泽、抑制有害微生物生长,但因其具有毒性,过量摄入会引发中毒,甚至增加致癌风险。为保障食品安全,我国在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(GB 2760-2024)中对食品中亚硝酸钠的使用范围、
      亚硝酸钠作为肉制品加工中常用的护色剂和防腐剂,能有效提升肉制品色泽、抑制有害微生物生长,但因其具有毒性,过量摄入会引发中毒,甚至增加致癌风险。为保障食品安全,我国在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(GB 2760-2024)中对食品中亚硝酸钠的使用范围、使用量及残留量作出了严格规定。明确并遵守这些标准,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合规底线,也是保障消费者健康的关键。本文将详细解读食品中亚硝酸钠的核心使用标准及相关注意事项。
      严格限定使用范围,明确适用食品品类。我国标准明确规定,亚硝酸钠仅允许在特定肉制品中使用,严禁在其他食品品类中添加。允许使用的品类主要包括腌腊肉制品类(如咸肉、腊肉、腊肠等)、酱卤肉制品类(白煮肉、酱卤肉、糟肉等)、熏烧烤肉类(熏肉、叉烧肉、烤鸭等)、西式火腿类、肉灌肠类、发酵肉制品类及肉罐头类等。值得注意的是,国家明令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、贮存和使用亚硝酸钠,仅允许具备合规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使用,这一规定从使用主体上规避了滥用风险。
      规范使用量与残留量,严控安全阈值。根据GB 2760-2024标准,亚硝酸钠在各类允许使用的肉制品中,使用量统一限定为0.15g/kg(以亚硝酸钠计)。但不同品类肉制品的残留量要求存在差异:多数肉制品如腌腊肉、酱卤肉、熏烧烤肉类等,残留量需≤30mg/kg;西式火腿类残留量允许放宽至≤70mg/kg;肉罐头类残留量则需≤50mg/kg。这一差异化标准既兼顾了加工工艺需求,又更大程度降低了食用风险。例如,100斤卤水的理论添加量仅为1.5克,实际生产中建议控制在0.75-1克以预留安全余量。
      明确使用规范与风险防控要求。食品生产企业使用亚硝酸钠时,需遵循严格的操作流程:首先要选用符合GB 1886.11-2016标准的食品级亚硝酸钠,严禁使用工业级产品;添加时需精确称量,建议先用50℃温水配成10%溶液,在加工过程中缓慢倒入,避免局部浓度过高;可搭配维生素C、维生素E等成分,阻断亚硝胺的生成,减少致癌风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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